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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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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妨害名譽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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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Q&A
最近最熱的新聞應該是藝人的醜聞案了,各位聽眾不知有無注意到,相關的當事人在聲明當中,都有提到相同的法律,聲請當中提到「訴諸法律」或提告,應該就是指「誹謗」罪。什麼是「誹謗」呢?別人有不好的事情,都不能講嗎?一般人和公眾人物有不同嗎?公開評論和私下聊聊,有不同嗎?會被告嗎?如要提告,要注意什麼呢?
由於網路、社群發達,通訊工具與方式多樣,所以實務上有關妨害名譽的案件非常多,如網路遊戲發生爭執、互駡,或在臉書、粉絲專頁、社群網站、群組上留言或互相指責等等,有一方不滿,就可能提告,所以各地檢署受理非常多妨害名譽的案件,相關的法條規定罪名為「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一) 公然侮辱罪之要件
1. 侮辱之主觀犯意
2. 公然為之
3. 使人受侮辱
(二) 誹謗罪之要件
1. 意圖散布於眾。
2. 不實之事。
3. 損害他人名譽
(三) 誹謗罪之免責條件
1.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2.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刑法第311條之情形(第3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
(四) 均為告訴乃論
1. 告訴期間
2. 知悉時起算
3. 於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相關規定) :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

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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