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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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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牠、不要傷害牠-談虐待動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7
  • 資料點閱次數:941

生活與法律-愛牠、不要傷害牠-談虐待動物

 

法律問題Q&A
Q1:為何有人會去虐待動物?
A:
(一)當下憤怒合併衝動及情緒管理不佳。
(二)觀念問題或行為偏差。
(三)作為報復及恐嚇的工具。
(四)疏忽或無力照顧動物。
(五)不想繼續養而惡意遺棄。

Q2:什麼行為會構成虐待動物?
A:
(一)「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器物、不作為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0款)
(二)任何傷害行為或不當飼養都可能構成虐待動物,例如:摔打動物、朝動物丟擲石塊、以毒餌誘殺動物、以機車拖行動物、飼主未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或環境、惡意棄置等。

Q3:虐待動物可能構成的法律責任?
A:
(一)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動物保護法第6條)
(二)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第5條第2項所列11款規定辦理,包括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24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等。(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
(二)故意造成動物死亡或重傷:
違反第5條第2項、第6條或第12條第1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
(三)故意傷害但未造成動物死亡或重傷:
違反第5條第2項、第6條或第12條第1項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處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前段)
(四)過失不小心造成動物受傷或死亡:
1.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處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後段)
2.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動物保護法第30條之1第2款)

Q4:棄養動物,有無法律責任?
A:
(一)依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主飼養動物,除得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換言之,民眾如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應送交各縣市政府指定之收容處所,不可隨意棄養。
(二)若隨意棄養動物,即違反第5條第3項規定,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
(三)惡意棄養,應視同虐待動物行為。若飼主惡意棄養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應依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縱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亦應科處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

Q5:發現有人疑似虐待動物,可以怎麼做?
A:
(一) 應於第一時間通報警察機關或動保處動物救援專線。
(二) 發現之民眾可現場記錄相關具體事證,如錄影、照片或目擊證人等資料,並提供給警察或動保處人員,經查證虐待動物屬實,即得依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裁處或移送偵辦。

附錄法條
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規定: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
二、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以籠子飼養寵物者,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之籠外活動時間。
六、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
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並應適時提供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
七、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
八、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寵物移置安全處,並給予逃生之機會。
九、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內,並應開啟對流孔洞供其呼吸。
十、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十一、除絕育外,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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