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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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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子女,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4-25
  • 資料點閱次數:3341

葉雪鵬(曾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今年三月,引發社會大眾高度關注的社會新聞,莫過於我國一位詹姓前空姐與義大利籍藍姓富商的跨海爭女風波,根據新聞報導,這件事情應自 2007 年說起,當年該義國富商來台洽公,與詹女結識,兩人開始交往,2014 年未婚生下一女,富商也完成認領手續,後來二人感情生變,富商在 2017 年間將女兒帶回義大利,詹女見對方未在約定時間內將女兒帶回台灣,隨即向台北地院提起改定監護人的民事訴訟,並同時聲請法院暫時處分的裁定,在訴訟終結前,不准富商將女兒帶離台灣,因當時女兒人在義大利,暫時處分被法院認為無必要性而被駁回,雖經抗告,仍為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2019 年 1 月,詹女前往義大利探視女兒,留在義大利的時間,竟以女兒護照遺失為由,向我國大使館申請補發護照,然後逕自將女兒帶回台灣。義國富商為此又來台灣,同年 11 月向台北地院家事法庭聲請假處分,法官基於詹女謊稱女兒護照遺失申請補發後將女兒帶走,不僅有違法之嫌,也缺乏為人父母的善意,裁定暫時將女兒交給富商帶回義大利。富商為了要找回女兒,又向詹女居住地的士林地院,聲請緊急保護令得到准許,裁定詹女在一定期間前,將女兒帶往富商委任的律師事務所交人,詹女並未依照裁定指定期日交人。富商便向女兒所在地的臺中地院聲請強制執行,富商同民事執行官到女兒就讀的學校後,為尊重意女孩意願,三方協調暫緩執行。

詹女因法律途徑都未得到有利的結果,於是請市議員為她舉行記者招待會招待記者,指控法院作法讓她求助無門!富商方面非常不滿詹女在義國謊報女兒護照遺失,補領新護照後即將女兒帶回台灣的行為,向臺北地檢署提出略誘和偽造文書的告訴,檢察官兩度為不起訴處分後經告訴人聲請再議,但均為臺灣高等檢察署發回續行偵查,目前仍未偵查終結。一連串案件真讓人看得眼花撩亂!
詹女方面日前又突出奇招,除了她的八歲女兒寫信給總統,表示自己想留在台灣外,又自行向司法院的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停止執行的裁定,憲法法庭已在本年三月十八日作出暫時處分的裁定,此裁定有絕對的效力,且無任何救濟方法,受裁定效力所及的人,只有靜待釋憲的結果出爐後,才能針對問題再作努力了!我們局外人也正好趁此機會,探討一下八歲的小女孩受到強制執行的問題。

上面提到諸多事件中,其中一件,富商曾經會同法院的執行官至女兒就讀的學校,準備強制執行,後來感覺到在眾多小學生面前,強將一名女孩拖走,如果女孩心不甘,情不願,尖叫大鬧,這些大人們造成的鬧劇,學校中的老師,卻袖手旁觀,讓這些小學生看了心中會有什麼感想?

一般人心目中,所謂強制執行,應以對債務人的財產執行為目的,怎麼會以人作為執行標的物?其實強制執行的標的,形形色色,包羅萬象,執行法院無法自行訂定,一切都要依據執行名義來執行,執行名義規定在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中,最常見的是依民事訴訟法作成的確定判決與裁定,這些裁判是命債務人給付為大宗,也有少數係命債務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一定的不行為的裁判,要債務人交出小女孩,屬於債務人應為行為的一種,性質上並不容許用債務人的費用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執行法院此時只有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定履行期間,命債務人履行,債務人逾期不履行時得將其拘提、管收。或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處罰後再經定期命其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
處以怠金或管收之。處怠金的次數並無限制,可以一再處罰,不過,怠金的處罰有其缺失,對一貧如洗的人罰再多也是沒錢繳,有錢的人對罰些怠金,無關痛癢。因此處怠金的執行對這些人都達不到強制執行的目的!

執行名義,係要債務人交出子女或被誘人,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除適用第一項的間接執行方法以外,還可以用「直接強制方法,將子女或被誘人取交債權人。」這裡所指的子女,應該指的是未成年的子女,已成年的子女,不應包括在內。這裡所指的被誘人是指被略誘,或和誘的人,年齡則無限制。

此案例中,子女雖未成年但已有意思能力,直接執行時有抗拒情形,不宜使用強制方法壓制小孩的心理!

備註:
一、本文登載日期為111年4月20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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