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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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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擺攤,能成立竊占罪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5-30
  • 資料點閱次數:2219

葉雪鵬(曾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新北市一位高老闆,在鬧區街道上擁有一幢五層樓的透天厝,一樓自己開一間買賣金飾的金鋪,二樓作為自己住家,三、四樓則租給他人作住家。光是租金收入,就夠夫妻和兒子三個人的家用。生活在這紛紛擾擾的社會環境中,應該算是相當幸福了,其實他們也有不足與外人道的滿肚苦水!原因是他的店門前的騎樓,二年前由林姓、黃姓兩位攤販業者在那裡擺攤販售清蒸肉丸、三明治、水煎包等食品,每天下午四點左右就來擺攤,隨同推車載來的還有瓦斯桶、供客人用的椅子,兩個攤位一展開,連行人走路也難!高老闆眼看自己美好的騎樓,被攤販們這樣亂糟糟地堆放東西,不只妨害到他金鋪的營業,也妨礙到用路人行之權利,就趁他們在擺東西的時候,告訴他們要注意秩序,不要妨礙用路人行的權利,高老闆自以為自己講的話很中肯,沒有一點火藥味,可是攤販們都聽不下去!其中一位林姓女攤販還說:「騎樓是道路,騎樓的秩序歸由區公所管的,你對騎樓什麼都管不著!」。

高老闆聽了攤販這些話,覺得火冒三丈,便說:「騎樓的房地都是我的,每年都要繳納房屋稅和地價稅,讓你們免費使用賺錢,怎麼連秩序都不能管?你們說我管不著,我偏要管給你們看!」。高老闆在攤販面前說了氣話以後,回到店中苦思對付攤販的策略,想到目前攤販有恃無恐,主要關鍵在於自己與攤販之間,並無半點法律關係存在,他們怎會理你呢!於是就憑著自己對法律一知半解的常識,對攤販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攤販們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結果受到敗訴的判決,此後攤販們的態度更為囂張。這天,高老闆的朋友陳先生來看他,看他垂頭喪氣一臉可憐相,便問他什麼原因?高老闆便把滿肚苦水向老朋友傾訴!陳先生聽了後便說:「這是小事,明天我帶你去找我的好朋友熊律師,聽聽他法律方面意見,說不定就可以解決你的煩惱!」

第二天,高老闆隨同陳先生去拜訪熊律師。當熊律師了解事情的始末後告訴高老闆:「這件事情我看還是先到檢察官那裡,告他們「竊占」的犯罪,如果檢察官不處理或者處理不當,我們再來研究對付的方法。」

高老闆照著律師的指示,第二天便到檢察官那,告那二位攤販竊佔他的騎樓營業,檢察官開偵查庭那一天,這兩位攤販到埸應訊,並將那紙高老闆提告的民事訴訟被駁回的判決書遞給檢察官看,檢察官看了後說:「這判決書沒有說你們有權在騎樓擺攤。」攤販們又說:「我們的推車都裝有輪子,要我們走就推著離開,怎能算是竊佔?」檢察官聽了後也不說什麼就要他們回去!

幾天以後,這兩位攤販都收到地檢署送來的起訴書,指他們沒有得到騎樓所有人的同意,擅自在那裡擺攤營業,謀取不法利益,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的竊佔罪嫌!

這兩位攤販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的竊佔罪,規定在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條第二項,其第一項為普通竊盜罪,構成要件是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這罪要處的刑罰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的竊佔罪,構成要件與竊盜罪最大不同前者為竊取他人的動產,後者為竊佔他人的不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依民法物權編的規定,必須經過登記,竊佔的行為人不可能取得登記,因此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至於行為的處罰「依前項之規定處斷。」也就是與竊盜罪的刑罰相同。

備註:
一、 本文登載日期為111年5月25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二、 本刊言論為作者之法律見解,僅供參考,不代表本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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