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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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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近自然,勿忘風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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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親近自然,勿忘風險

我國四面環海有豐富多元的海洋生態;另外有超過268座海拔3000公尺以上高峰,環境優美。近年來,親近大自然已成為我國休閒生活的一大趨勢,各種挑戰大自然的極限活動也日益盛行。但隨著人民權利意識高漲,對國家的要求也日漸增多,包含要求國家應提供安全無虞的休閒環境,偶見民眾因從事大自然活動於遇險後請求國家賠償,合理嗎?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以此義務為本,立法者制定了《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賠法》)。國家賠償責任可分成人的責任,因公務員的故意、過失作為或不作為,導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有損害(《國賠法》第2條);及物的責任,也就是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賠法》第3條)。在這兩種情況下,民眾要如何才能請求國家賠償呢?以下分別說明。

在公務員責任部分
1.公務員有「違法」行為或「怠於」執行職務時。
2.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存在。
3. 公務員「違法」行為或「怠於」執行職務行為與人民受到侵害的結果有「因果關係」。

只要有以上1.到3.都備齊的條件下,公務員對於人民就應該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公務員是為公家執行公權力,執行不當而損害人民自由或權利,這時候國家應代替公務員先行賠償給人民,也就是所謂的「國家代位責任」。

在公共設施責任部分
1.公共設施,不論是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例如:縣、市等)所有,或是私人所有,只要是提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的設施,且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的狀態,都是屬於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的公共設施。其範圍包括自然公物,例如:私人在步道旁設置的鐵欄杆等。
2.須設置或管理上有欠缺,諸如設計錯誤、建築不良、怠於修護屬之。
3.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與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等損害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只要在同樣情況下,依客觀的觀察,通常會發生損害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4. 不需要討論公務員是否有故意或過失
以往實務見解多認為,只要是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對人民權益造成損害時,不論有沒有故意或過失,國家都應該負賠償責任。

而《國賠法》在民國108年12月修正,考量自然環境的管理維護與一般人工設置之公共設施(例如:公園、道路、學校、建物等),性質上仍有差異,就人民利用山域、水域等自行從事之危險活動另作規定,另增列:

5.須人民沒有在開放的山域、水域等,經適當的警告或標示,卻仍然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的要件。
只要是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例如國家公園、森林遊樂區、海岸、沙灘、野溪及天然湖泊等),業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情事者,國家於此狀況下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期待以此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畢竟民眾利用大自然山域、水域等從事野外活動,本質上即具有相當程度的危險性,而人民於從事活動前,也應該知悉並評估從事活動的危險性。何況山域、水域等自然環境主管機關管理目的,多在維持原有生態、地形與地貌為管理原則,難以人為創造或改正除去風險,故無法全面性地設置安全輔助設施。至於條文中「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要怎麼認定,則需要依據進入之地區、場域,所從事之活動、時間、天候狀況、環境條件,個人從事活動所需具備之專業知識、基本體能、技術、攜帶之器材裝備等情事,以具體事實,依一般社會通念及生活經驗等綜合判斷。

另外,要怎樣才算是「適當的」警告或標示?立法理由也作了說明。考量各開放之山域、水域等所在場域位置之天候、地理條件各有不同,人民可能從事之活動亦有差異,故警告或標示不以實體方式(例如標示牌、遊園須知告示、門票、入園申請書、登山入口處等適當處所警告或標示)為限,可以進一步考量景觀維持、環境保護、警告或標示之有效性、後續警告或標示維護等因素,綜合決定採用一種或數種方式,甚至在管理機關之網站為警告或標示,亦無不可。

國家基於憲法,本來就應該對人民的權益有保障及保護義務,且國家掌握巨大的行政資源,法律也要求國家對於其所屬執行公權力的監督,以及公共設施的設置維護,要盡相當注意義務。但民眾在利用大自然山域、水域從事野外活動時,也負有評估風險的責任,要瞭解並評估從事活動的危險性,採取避開危險的保護措施,如颱風天仍要前往賞浪或是釣魚;封山期間決定登山等,民眾一旦決定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這時當然就應該自己承擔風險,政府雖有一定的責任進行救援,但民眾也不應該期待國家還需要為了個甘冒風險的行為,由全民埋單來盡國家賠償責任。如同近年山域意外事故層出不窮,地方消防局救難人員每次執行搜救工作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乃至不可避免的耗費巨額公帑,也引來「浪費社會資源」爭議。台中市、南投縣、花蓮縣、苗栗縣、屏東縣均訂有「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採搜救使用者收費,不再全民埋單。

在此提醒讀者,連續假期將到,出遊前請務必停看聽,確認住的、玩的都有一定的安全規劃,避開風險才能享受最棒的假期!


法律問題Q&A

Q1:國家賠償是甚麼?
A1:
國家基於憲法,本來就應該對人民的權益有保障及保護義務,且國家掌握巨大的行政資源,法律也要求國家對於其所屬執行公權力的監督,以及公共設施的設置維護,要盡相當注意義務。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以此義務為本,立法者制定了《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賠法》)。國家賠償責任可分成人的責任,因公務員的故意、過失作為或不作為,導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有損害(《國賠法》第2條);物的責任,也就是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賠法》第3條)。

Q2:那些情況國家需要負責?
A2:
在公務員責任部分
1.公務員有「違法」行為或「怠於」執行職務時。
2.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存在。
3. 公務員「違法」行為或「怠於」執行職務行為與人民受到侵害的結果有「因果關係」。

只要有以上1.到3.都備齊的條件下,公務員對於人民就應該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公務員是為公家執行公權力,執行不當而損害人民自由或權利,這時候國家應代替公務員先行賠償給人民,也就是所謂的「國家代位責任」。

在公共設施責任部分
1.公共設施,不論是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例如:縣、市等)所有,或是私人所有,只要是提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的設施,且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的狀態,都是屬於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的公共設施。其範圍包括自然公物,例如:私人在步道旁設置的鐵欄杆等。
2.須設置或管理上有欠缺,諸如設計錯誤、建築不良、怠於修護屬之。
3.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與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等損害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只要在同樣情況下,依客觀的觀察,通常會發生損害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4. 不需要討論公務員是否有故意或過失
以往實務見解多認為,只要是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對人民權益造成損害時,不論有沒有故意或過失,國家都應該負賠償責任。

Q3:只要是國家有管理的地方,從事活動因為設備、設施不當權利受損都可以主張國家賠償嗎?
A3:
《國賠法》在民國108年12月修正,考量自然環境的管理維護與一般人工設置之公共設施(例如:公園、道路、學校、建物等),性質上仍有差異,就人民利用山域、水域等自行從事之危險活動另作規定,另增列:
「在開放的山域、水域等,經適當的警告或標示,人民沒有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的要件。」
只要是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例如國家公園、森林遊樂區、海岸、沙灘、野溪及天然湖泊等),業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情事者,國家於此狀況下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期待以此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畢竟民眾利用大自然山域、水域等從事野外活動,本質上即具有相當程度的危險性,而人民於從事活動前,也應該知悉並評估從事活動的危險性。何況山域、水域等自然環境主管機關管理目的,多在維持原有生態、地形與地貌為管理原則,難以人為創造或改正除去風險,故無法全面性地設置安全輔助設施。至於條文中「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要怎麼認定,則需要依據進入之地區、場域,所從事之活動、時間、天候狀況、環境條件,個人從事活動所需具備之專業知識、基本體能、技術、攜帶之器材裝備等情事,以具體事實,依一般社會通念及生活經驗等綜合判斷。

Q4.怎樣才算是「適當的」警告或標示?
A4:
考量各開放之山域、水域等所在場域位置之天候、地理條件各有不同,人民可能從事之活動亦有差異,故警告或標示不以實體方式(例如標示牌、遊園須知告示、門票、入園申請書、登山入口處等適當處所警告或標示)為限,可以進一步考量景觀維持、環境保護、警告或標示之有效性、後續警告或標示維護等因素,綜合決定採用一種或數種方式,甚至在管理機關之網站為警告或標示,亦無不可。

但民眾在利用大自然山域、水域從事野外活動時,也負有評估風險的責任,要瞭解並評估從事活動的危險性,採取避開危險的保護措施,如颱風天仍要前往賞浪或是釣魚;封山期間決定登山等,民眾一旦決定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這時當然就應該自己承擔風險,政府雖有一定的責任進行救援,但民眾也不應該期待國家還需要為了個甘冒風險的行為,由全民埋單來盡國家賠償責任。

Q5常看到有從事休閒活動受困,費用誰負擔呢?
A5:
民眾涉險時,地方消防局救難人員每次執行搜救工作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乃至不可避免的耗費巨額公帑,也引來「浪費社會資源」爭議。目前台中市、南投縣、花蓮縣、苗栗縣、屏東縣已訂有「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自治條例規定,民眾進入管制山域應依登山計畫從事登山活動,不得改變活動路線或範圍,且應攜帶定位功能器材或可供緊急聯絡的通信設備,登山活動範圍涉及特殊管制山域,必須由具有救護證照的領隊帶領,並投保登山綜合保險,且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時,已入山者必須馬上撤離。且採搜救使用者收費,不再全民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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