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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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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物入境停看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18
  • 資料點閱次數:1071

生活與法律-攜物入境停看聽


印尼籍看護工阿嬌來台多年,因為家鄉弟弟結婚,向雇主告假返鄉,回台前,想讓平常疼愛她的雇主奶奶嘗嘗家鄉味,就上網訂購牛肉丸真空包寄來台灣,並委託不知情之物流公司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報關。沒想到雇主奶奶還沒吃到,阿嬌已經先遭地檢署以被告身分傳喚了…。

法律常識Q&A
Q1:為什麼被罰?
A: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維護動物及人體健康之需要,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告外國動物傳染病之疫情狀態
,同時採取不同的相應檢疫措施,其中一種就是禁止輸入、過境或轉口。因為印尼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為口蹄疫、牛接觸傳染性胸膜肺炎、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新城病等動物傳染病之非疫區,而牛肉、禽肉為前開疾病等傳染病感受性動物製品,所以被禁止輸入。如有擅自違法輸入,包括向國外網購或自行攜帶入境,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項,擅自輸入規定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同時違法輸入之物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檢疫機關在法院宣告沒收前就可逕予沒入。
附帶一提,依照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在網站上公布的訊息:
1. 來自動物傳染病疫區之動物產品禁止輸入,但符合經高溫滅菌罐製要件之動物產品除外。但罐頭不能是來自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地區)含有源自反芻動物成分且供飼料用之產品,因供犬貓食用之牛肉罐頭因為有前述牛海綿狀腦病之疑慮,故仍屬檢疫物,不可以攜帶入境。
2. 偶蹄動物肉類、家禽肉類,經臨場檢疫,判定屬罐頭者,即非屬應施檢疫動物品目,所以旅客可以攜帶入境。
3.是否符合「高溫滅菌罐製」(即是否屬於罐頭),其判定可參據下列要件:
(1)包裝之容器(如金屬、滅菌袋「Retort Pouch」、塑膠或積層複合等容器)應完全密閉。
(2)該商品經高溫處理及可常溫下保存。
(3)不可含有防腐劑。
(4)應含有適當量湯汁。
以上4個要件都要符合才算罐頭,所以產品是否屬罐頭有時候不易判定,建議民眾如果不確定想要帶回的產品是否屬於罐頭,就在當地享用,不要攜帶回台。

Q2:植物類有相類似規定嗎?
A:
基於防疫理由,農委會依據有害生物疫情及危害風險,也會對部分地區的植物,下令禁止輸入或規定應進行某種檢疫措施,例如印尼的金桔,果實為桃果實蠅、楊桃果實蠅、木瓜果實蠅寄主,而印尼係屬前述病害疫區,如果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就禁止輸入。如果擅自輸入前述應施檢疫之物品,可不一定只是被海關要求丟掉而已,因為依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2條規定,這樣的行為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Q3:還有什麼不能帶入境的物品?
A:
1. 為了藉由申報制度以監督跨國運送現鈔及無記名可轉讓金融工具的方式,防杜犯罪行為人採取以「人」實體轉移金流的方式規避傳統金融機構申報管制的方法,達到防制洗錢的目的,海關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2條以及《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的規定:要求凡是出入境台灣的旅客或人員,倘若所攜帶外幣、港澳發行之貨幣、有價證券總價值逾1萬美元、新台幣現鈔總價值逾10萬元、人民幣總價值逾2萬元,或總價值逾美金2萬元的黃金、逾新台幣50萬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其他物品(例如超過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等物品)時,均有向海關誠實申報之義務,以便海關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倘若因旅客未據實申報遭查獲時,海關即依法將超額部分予以沒入,或處以相同物品價額之罰緩。
2. 依我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4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謂「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首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有些手指虎造型精巧,看起來像是無害的耍帥配件,但金屬製的手指虎因為前端突起尖銳,如果與他人肢體衝突時戴在手上,且不說肉身可能受到嚴重割裂、穿刺傷,就連玻璃都有可能被拳頭輕易敲碎,就可能被認定具有殺傷力而為前開條例所列舉刀械的一種,則依同法第14條第3項之規定,單純未經許可持有刀械之行為,就要面臨最重本刑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責。更糟糕的是,依照該法第15條規定:「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犯之者。二、於車站、埠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者。三、結夥犯之者。」民眾如果在航空站內被查獲攜帶手指虎,還有被加重刑責之風險。
3. 我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認定尼古丁是「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故電子菸補充液如含有尼古丁成分即一概不許輸入,縱然民眾攜帶回國的目的係僅供自用,亦不在許可之列。因此,含尼古丁成分的電子菸補充液就是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未經核准輸入之藥品」,即為禁藥,攜帶電子菸補充液入境就成為同法第82條要追究的「輸入禁藥」行為,最重將可能面對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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