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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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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運人口從事跨境詐騙之新興犯罪與對治策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8-24
  • 資料點閱次數:982

生活與法律-販運人口從事跨境詐騙之新興犯罪與對治策略

前言
電信詐騙案件造成國人財產巨額損失,由來已久,近來電信詐欺、賭博等不法跨境犯罪集團運用海外工作徵才等名目誘騙國人至柬埔寨、緬甸、杜拜等國從事詐欺等犯罪行為事件層出不窮,侵害從財產權延伸到更加引發社會不安。臺灣高等檢察署通令全國檢察署從嚴速辦「誘騙國人至境外從事詐欺等不法工作涉及人口販運」案件,並統整完善行政措施事項,積極防堵海外不法份子誘騙國人至海外犯罪,以維護全體國民生命身體之自由及安全。

法律常識Q&A:
問題一:不法份子販運人口至境外從事跨境詐騙等犯罪,我國相關處罰為何?
解答:
依目前全國各地方檢察署偵辦案件及返國被害人指訴情形,參與誘騙之國內外犯罪集團份子除涉有刑法第339之4加重詐欺 外,就誘騙國人出國部分,另涉有刑法第297條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 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 、第34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等重罪。個案情形,尤其返國人士究竟是人口販運及被誘騙出國之被害人?還是不堪組織犯罪內部績效或紀律要求而逃出之詐欺共犯?應由檢察官依個案事證認定,敬請國人積極配合檢警調機關之偵查作為,釐清每個案件的事實真相。

問題二:面對販運人口從事跨境詐騙之新興犯罪模式,偵辦機關有何偵辦策略?目前成果為何?
解答:
1、 臺灣高等檢察署為行政院「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懲詐面向專案查緝督導機關,對是類案件之澈底偵辦責無旁貸。111年6月間,情資顯示國人受誘騙出國地點大量聚向柬埔寨,張斗輝檢察長至為重視,於111年6月21日針對報載詐欺集團以領取高薪誘騙國人至境外打工,實則逼迫從事詐騙,涉有詐欺及人口販運等罪,分案指派專責檢察官督導協調事宜,整合全國檢警調情資,跨級跨轄擴大偵辦。張檢察長亦於111年8月15日檢察長會議中通令各地檢署檢察長強力查緝是類案件,妥適運用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7條自首或自白者減免其刑之規定,向上溯源至集團操控份子,從嚴從速偵辦,若涉案情節重大符合羈押要件,即向法院聲請羈押,偵結起訴後依其犯罪情狀從重求刑,強力壓制不法犯罪集團氣焰,以力保國人生命身體自由及安全,並強化政府威信。
2、 另依最高檢察署統計,截至8月19日為止,各地方檢察署偵辦人口販運等案件,受理件數計65件,被告總人數111人,指揮案件60件、羈押人數37人、救回人數28人、傳喚人數86人、扣案不法所得新臺幣15萬4500元。最高檢察署統計,截至8月19日為止,各地方檢察署偵辦人口販運等案件,受理件數計65件,被告總人數111人,指揮案件60件、羈押人數37人、救回人數28人、傳喚人數86人、扣案不法所得新臺幣15萬4500元。

問題三:除了偵辦個案之外,如何進一步避免國人受害?
解答:
1、 臺高檢署於今日(22日)召開「詐騙國人至境外從事電信詐欺案件相關策略」研商會議,召集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研議策進作為,並邀請法務部、最高檢察署列席指導。會中最高檢察署楊治宇檢察官轉達邢泰釗檢察總長之指示:一、全面清查赴柬埔寨等地區人士,如有可疑線索,儘速釐清案情。二、加強「掃黑工作執行小組」,掃蕩不法幫派、人蛇集團組織;三、檢察機關以專責專股偵辦此類海外人口販運案件;四、調查旅行社相關資料,並與航空公司合作,就可疑線索主動展開調查;五、如遇案件無管轄權時,急迫情形,應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必要之處分。各地方檢察署並應協助及協調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有管轄之檢察署續行偵辦;六、警政署成立報案專線電話02-27652122-5,檢舉人並有檢舉獎金;七、鼓勵自首及偵查中自白,減免其刑,以溯源瓦解不法集團,作為檢察機關偵辦此類案件之指導方針。會中亦邀集已成功偵破個案之檢察官及司法警察機關,針對個案查緝中發覺與犯罪防治相關問題,研議策進作為,諸如:「成立專責網路巡邏隊」、「臉書偏門工作下架」、「不正常代領護照情形之通報及清查」、「機場設立查驗窗口及關懷提問」、「旅宿業加強宣導及稽查」、「與民間團體合作救援」等,並提出具體議案,於會後陳報法務部依「綱領」機制,向識詐、堵詐及阻詐等打詐夥伴機關提出建議,以達減害成效。
2、 對已受困於境外之國人,臺高檢署將依最高檢察署指示方針,協同警政署、外交部積極援助,對於救援返臺之國人,則協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適時介入關懷,提供必要協助,以全面保障民眾權益。

相關法規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97條: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人口販運防制第32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人口販運防制第34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摘取他人器官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摘取他人器官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摘取他人器官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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