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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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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前及防疫期間轉傳散布假訊息的法律責任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9-15
  • 資料點閱次數:2327

生活與法律-選前及防疫期間轉傳散布假訊息的法律責任

案例介紹:
小明是某科技大學食品系學生,有多位同班同學平日下課後在學校餐廳打工賺錢,某日小明因與確診者有密切接觸,而到醫院接受PCR檢驗,隔日PCR檢驗結果出爐為「陰性」,小明收到後一時興起玩笑之念頭,將PCR檢驗結果掃描成圖檔後將檢驗結果P圖成「陽性」,再上傳到個人IG,留言道「我死定了」。小明貼文後,瞬間造成同班同學恐慌,消息傳到學校餐廳老闆處,立即通知小明同班同學即日起兩週內禁止到餐廳打工。請問,小明玩笑之舉有法律責任嗎?


法律解析:
一、現今網路科技發達,「假訊息」隨時滲透到你我的生活中,案例中小明一時興起開玩笑,竟散播自己確診的假訊息,除了造成班上同學恐慌外,更直接影響同學的工作權及財產權,小明的行為事實上已構成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之罪,有可能被科處30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行政罰部分,小明的行為也可能經主管機關認定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第1項第5款,處以3日以下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更嚴重的情形是,如果小明利用傳播媒體發表傳染病流行疫情,有錯誤、不實,致嚴重影響整體防疫利益或有影響之虞,經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而不立即更正,更可能被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4之1裁罰10萬至100萬元的罰鍰。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傳染病防治法第9條
利用傳播媒體發表傳染病流行疫情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防治措施之相關訊息,有錯誤、不實,致嚴重影響整體防疫利益或有影響之虞,經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應立即更正。
傳染病防治法第64條之1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此外,今(111)年11月26日將舉行全國性地方行政首長及地方民意代表選舉,包括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長等9種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同時舉行。而政府目前推動反賄選工作的核心價值就是維護選舉的公正性,也攸關我們引以為傲的民主政治能否健全發展,不受金錢或暴力的影響。但隨著網路科技的發達,除傳統上藉由金錢跟暴力企圖影響選舉結果外,還出現了兩個變形手法,也就是「選舉賭盤」及「選舉假訊息」。
而「選舉假訊息」部分,其實就是過去常見的「耳語」與「黑函」,只是在這個「人手一機」的時代,有心人士更容易透過網路,以匿名、抹黑、曲解事實的方式中傷候選人或影響民眾的觀感,進而達到影響選舉的目的,嚴重傷害民主和法治。
因此,行政院針對假訊息的防制,提出「識假」、「破假」、「抑假」及「懲假」四個方法:「識假」為加強教育與宣導,強化民眾對於假訊息的識別力,讓謠言止於智者;「破假」則是請政府機關端或當事人,要適時澄清,降低假訊息的負面影響;「抑假」即加強前端查處,在第一時間要求散布者下架、移除;「懲假」就是透過法制規範,針對有心散布不實消息者應予以罰責,以遏止假消息的產生。事實上,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請各位聽眾朋友務必主動查證,不製造、不轉傳、不隨意相信選舉假訊息。

結語
現今網路科技發達,讓我們快速接收資訊的同時,也要注意「假訊息」滲透到你我的生活中,請各位聽眾在閱讀各類報導或網路內容時,記得保有求證心態,思考一下,文章是從哪裡來?誰產生了這篇文章?他想達成什麼目的?如果發現違法事實,請立即向鄰近警察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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