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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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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訴訟權益保障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9-26
  • 資料點閱次數:1325

生活與法律-被害人訴訟權益保障

傳統刑事訴訟偵審程序中,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並非訴訟主體,縱使提出告訴,也只能以告訴人的身分參與訴訟,不論訴訟進行方向、證據調查,甚至訴訟結果,只能向檢察官陳述意見後,由檢察官決定是否向法院表達;縱使委任專業的代理人,相較於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權利受有刑事訴訟法保障,告訴代理人在訴訟法上並無相對應能行使的權利。但基於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在於追求實踐公平正義,故賦予被害人參與訴訟的權利及保護是不可或缺的一環,據此,我國自108年間正式修法啟動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害人保護新篇章。
一、 刑事訴訟法的修正
我國《刑事訴訟法》在109年1月8日修正公布的「被害人訴訟參與」專章,正式以刑事訴訟法賦予特定案件類型的被害人,享有程序參與的主體地位,以法律明定「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適用範圍及程序,新制共有資訊獲知、訴訟照料、遮蔽隔離、轉介修復四大面向:
1、資訊獲知
法務部與司法院共同建置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讓被害人能透過該平台獲知案件相關資訊,免於不確定的擔憂。賦予訴訟參與人選任代理人及閱覽卷宗等機制,使其瞭解訴訟程序之進行程度及卷證資料之內容。
2. 訴訟照料
為維護被害人之名譽及隱私,避免造成被害人之二度傷害,且明定相關政府機關、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得聲請訴訟參與,以資周全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
3、遮蔽隔離
被害人或其家屬的隱私需要保護時,法院可依職權或依照被害人的聲請,綜合考量使用簡易屏風、拉簾、單面鏡或影音傳送等遮蔽設備,也允許被害人可由家屬或其醫師、心理師、社工等信賴的人員陪同在場。
4、轉介修復
將部分案件轉介至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以更充分的時間與更完整的資源進行修復程序。

二、提出「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案
我國民國87年制定提供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為能提供被害人完整面向的權益保障,行政院除核定「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外,另於111年3月10日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更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針對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等3類被害人提供下列保護措施:
1.主動提供保護與訴訟權益資訊:提供有關民刑事訴訟、保護資訊、補償資訊,讓被害人從第一個接觸的專業人員起,能充分獲得資訊。
2. 即時協助:檢察機關於相驗時,應提供被害人關懷協助及主動通知相驗時間之規定,並強化被害人緊急保護措施;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一路相伴服務。
3.充實被害人訴訟參與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結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律師公會及法律資源,或以建立義務律師團方對於被害人或其家屬法律協助,並提供訴訟費用補助,另提供被害人出庭前諮詢、出庭協助及陪同出庭等服務措施。
4.提供被害人及家屬支持及協助家庭功能重建
5. 推動修復式正義。

傳統刑事訴訟三角關係在司法改革大幅提高被告權益後,司法天秤開始出現傾斜。檢察官雖職司偵查,但在刑事訴訟進行中負有對被告有利及不利均應一律注意之法定義務,不能完全以被害人或其家屬之立場發言,使得犯罪被害人成為訴訟案件中「被遺忘的隱形人」!為正視此問題,我國於109年起以刑事訴訟法正式確立被害人在訴訟上地位;行政上則透過「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統合資源,以提供被害人周延保障,部分論者雖認猶有不足,但新篇章既已開啟,在各界意見下期待能看到被害人應享有的程序參與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更形完整。


被害人訴訟權益保障QA
Q1:被害人要怎麼在刑事訴訟上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A1:
傳統刑事訴訟偵審程序中,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只能提出告訴,以告訴人的身分參與訴訟,不論訴訟進行方向、證據調查,甚至訴訟結果,只能向檢察官陳述意見後,由檢察官決定是否向法院表達。但在109年1月8日以後,《刑事訴訟法》公布「被害人訴訟參與」專章,正式賦予特定案件類型的被害人,可以聲請參與訴訟,可以「訴訟參與人」的身分享有程序主體地位。

Q2:「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提供被害人及家屬哪些權益保障?
A2:
新制共有資訊獲知、訴訟照料、遮蔽隔離、轉介修復四大面向:
1、資訊獲知
法務部與司法院共同建置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讓被害人能透過該平台獲知案件相關資訊。賦予訴訟參與人選任代理人及閱覽卷宗等機制,使其瞭解訴訟程序之進行程度及卷證資料內容。
2. 訴訟照料
為維護被害人之名譽及隱私,避免造成被害人之二度傷害,且明定相關政府機關、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得聲請訴訟參與,以資周全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
3、遮蔽隔離
被害人或其家屬的隱私需要保護時,法院可依職權或依照被害人的聲請,綜合考量使用簡易屏風、拉簾、單面鏡或影音傳送等遮蔽設備,也允許被害人可由家屬或其醫師、心理師、社工等信賴的人員陪同在場。
4、轉介修復
將部分案件轉介至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以更充分的時間與更完整的資源進行修復程序。

Q3:「訴訟參與」跟「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有甚麼不同?
A3:
我國雖於民國87年制定提供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但內容是考慮被害人及家屬生活及社會適應需求,明定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提供法律協助、心理諮商輔導、輔導技訓與就業、就學補助、緊急資助及安全保護等各項保護服務,主要是規範對被害人保護、補償的制度。
而「訴訟參與制度」是針對被害人及家屬在「訴訟上」的地位。能在「刑事訴訟」進行中享有獲知資訊、聲請調查證據、參與言詞辯論的地位;並可選任代理人,被害人或家屬如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具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等身分能聲請法院指定代理人。審判長認有必要,也可指定專業代理人。

Q4:除了「訴訟參與」跟「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以外,國家還有提供被害人及家屬哪些保障呢?
A4:
行政院除核定「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行政院於111年3月10日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更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針對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等3類被害人提供下列保護措施:
1.主動提供保護與訴訟權益資訊:提供有關民刑事訴訟、保護資訊、補償資訊,讓被害人從第一個接觸的專業人員起,能充分獲得資訊。
2. 即時協助:檢察機關於相驗時,應提供被害人關懷協助及主動通知相驗時間之規定,並強化被害人緊急保護措施;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一路相伴服務。
3.充實被害人訴訟參與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結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律師公會及法律資源,或以建立義務律師團方對於被害人或其家屬法律協助,並提供訴訟費用補助,另提供被害人出庭前諮詢、出庭協助及陪同出庭等服務措施。
4.提供被害人及家屬支持及協助家庭功能重建
5. 推動修復式正義。

Q5:什麼是「修復式正義」?
A5:
「修復式正義」理想主要係期待能夠修復因犯罪所造成的相關人與社會的傷害,特別是透過犯罪相關當事人間的對話、各項配套措施,達到修復彼此關係,也修復因犯罪而造成的社會傷痕。相對於現行刑事司法制度著重在懲罰,而修復式司法關注於療癒創傷、復原破裂關係,賦予「司法」新意涵,即在尋求真相、道歉、撫慰、負責與復原中伸張正義。透過修復式司法,可讓加害者認知其罪行造成的傷害,有機會向被害人真誠道歉及承擔賠償責任,以改善自己與被害人之關係,最後助其復歸社會。也讓被害人有機會描述其所經驗的犯罪過程、自身被害感受或親人被害之痛苦,並可直接詢問加害者關於犯罪事件的真相,減少因被害產生的恐懼與負面情緒,藉以療傷止痛、重新感受自己仍有掌握自己生活的能力,回歸正常生活。也希望加害者能有機會藉著這一段與受害者深度溝通的過程,願意改過自新、回到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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