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

江怡萱檢察官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0-12
  • 資料點閱次數:1933

服務機關: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職稱:候補檢察官

姓名:江怡萱

江怡萱檢察官

優良事蹟簡介:
1. 本署轄區於民國110年9月間發生駭人聽聞之挖眼案,被告罹患妄想型思覺失調症,經新聞播報後社會矚目,民眾高度恐慌,本署指分江檢察官偵辦,追查發現被告甫涉另一持刀砍人案,具高度攻擊性,旋即囑警依精神安全衛生法護送就醫,並親往屏安醫院視察,另與醫院建立聯繫窗口,密切掌握被告狀況,嗣被告經醫院診療後認適於出院,為確保被告精神狀態不致再傷及無辜,遂囑警持傳票送達被告並得其同意後偕同就訊,訊問後當庭逮捕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並於羈押期間囑託凱旋醫院進行精神鑑定,然因被告不配合會診,遂向法院聲請鑑定留置獲准,為免鑑定時程延宕,多次電詢且親赴醫院溝通,終於羈押期滿前取得鑑定報告。另因告訴人受害後驚懼難安、抗拒司法且拒絕就訊,江檢察官持續主動聯繫安撫告訴人情緒,透過犯保屏東分會提供協助,積極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經由多次關懷接觸而獲告訴人信任。
2. 本案經由江檢察官多方協調,透過警政、醫療、社政、司法之橫向連結及無縫接軌之方式防範被告再犯、維護社會安全,在歷經訊問被告、告訴人及證人、聲請羈押、鑑定留置、延長羈押及延長鑑定留置均獲准等偵查作為而詳盡調查之能事後迅速偵結起訴,並經法院迅速審結判處重刑。因本案之發生而促成我國修法通過暫行安置制度,使檢察官可在個案中交錯適用羈押、鑑定留置、暫行安置,避免在刑事程序中漏接觸法之精神病患,兼顧醫療需求、程序保障及社會安全防護。

 

相關連結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