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會轉彎?談「相對性告訴乃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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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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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法律規定會轉彎?談「相對性告訴乃論」案件
案例:小王成年之後,依舊好吃懶做不學好,甚至偷走王媽媽珍藏的祖傳首飾加以變賣。王媽媽一氣之下報警處理,堅持要小王接受懲罰才能學到教訓。小王被檢察官起訴之後,被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小王深怕真的要坐牢,又哭又鬧又撒嬌,媽媽開始心疼又後悔,2審的辯護律師費甚至易科罰金的費用全都包了。
問題:王媽媽的金飾被兒子小王偷走,身為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已經夠難過了,現在反過來還要出錢要幫兒子收拾爛攤子,真是屋漏偏逢連夜雨。現行法律制度,有沒有相關的規定呢?
說明:
要瞭解「告訴乃論」的意思,先將「告訴乃論」逐字分解,顧名思義是指「告訴權人提出告訴」(告訴),才能(乃)訴追處罰(論)」的犯罪類型。
「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才能訴追處罰」的犯罪類型,稱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權人沒有提出告訴也能訴追處罰」的類型,稱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也有人將「非告訴乃論之罪」稱為「公訴罪」。常見的告訴乃論之罪,例如妨害名譽、過失傷害、毀損、普通傷害等罪,原則上都是犯罪態樣輕微,純屬個人法益而與公益無關的犯罪。非告訴乃論之罪例如殺人、公共危險、強盜、竊盜、妨害自由、侵占、搶奪等罪,往往是態樣嚴重,影響了社會治安或是公共安全的犯罪類型。
在「非告訴乃論」的各類犯罪中,有一部分性質特殊,有必要使之具備更多的彈性跟空間,立法者就規定在某種狀況之下,由「非告訴乃論」轉變為「告訴乃論」之罪。例如有一些犯罪類型原本上並不是告訴乃論之罪,但是犯罪者與告訴權人之間有一定的親屬關係,為維持家庭和諧跟人倫關係,就把特定的「非告訴乃論之罪」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例如「竊盜罪」原本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但是例外地將「親屬之間的竊盜」類型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這種親屬間竊盜的犯罪,我們就稱之為「相對性告訴乃論」之罪,而有別於「絕對告訴乃論」之罪。
竊盜罪本來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上述案例中的小王偷走媽媽的首飾,王媽媽面對孩子不學好、首飾被偷的雙重打擊已經夠慘了,小王的竊盜刑事判決一旦確定,就算能夠易科罰金,大概也是王媽媽去代繳。如果入監服刑,王媽媽心頭不捨,探監送餐,可憐忙碌又是王媽媽。有時追究親人竊盜犯罪的結果跟付出鉅額代價,其實是反過來頭懲罰被害人王媽媽,為此,立法者針對特定類型的犯罪
,考量告訴權人與犯罪者之間有一定的親屬關係,為了維持家庭和諧跟人倫關係,就把某些類型的非告訴乃論犯罪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例如刑法第324條第1項規定「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竊盜)之罪者,得免除其刑。」第2項規定:「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竊盜)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從上面例子可知,立法者設立了好幾道機制。設立第1道機制:親屬間的竊盜行為必須提出告訴,才能起訴處罰。設立第2道機制:對親屬間的竊盜犯罪提出告訴,起訴之後可以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設立第3道機制:如果起訴之後,來不及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但是又不想因為追究親屬犯罪而導致感情不睦甚至懲罰自己,法院得免除其刑。
所以王媽媽就算在地方法院的辯論終結之前未能撤回告訴,也可以在高等法院審理時表達原諒之意,法院得免除小王之刑。法律制度設計了「相對性告訴乃論之罪」,並且規定了重重機制,目的就是維持家庭和諧、人倫關係跟實際需求,可謂用心良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