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公布欄
- 331 《新聞稿98.11.09》針對98年11月8日報載業者利用有線、無線電視頻道,長期強力播放違法食品廣告節目,呼籲政府施展鐵腕,儘速啟動跨部會機制,積極作為,保護民眾不被欺騙乙節,本署特就目前偵處不法食品、藥品案件之跨部會機制提出說明。
- 332 《新聞稿》河川疏濬攸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於「莫拉克」颱風之災後重建更形重要,有鑑於此,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合法疏濬工程均予充分保障,絕無偵辦作為致影響河川疏濬情事。
- 333 《新聞稿98.09.10》今(10)日蘋果日報A1版引據《壹週刊》報導,指稱「高檢署曾開會研擬將建請二審合議庭讓扁需付出重金才能交保,金額至少六億元」乙節,因與事實完全不符,特予澄清,以正視聽。
- 334 《新聞稿98.08.25》有關本(98)年8月24日「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工作整合會議中,部分與會首長就災區河川疏濬,提出希望法務部所屬檢、調機關不要因偵辦作為而影響河川疏濬乙節,本署特提出澄清。
- 335 《新聞稿98.08.10》莫拉克颱風過後,部分地區遭受嚴重水患,道路、橋樑嚴重受損,並重創全台農林漁牧業,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損害,本署已要求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有無公共工程弊端、哄抬物價等情事,積極偵辦;此外,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檢察官應迅速前往相驗,避免讓死者家屬久候。
- 336 《新聞稿98.07.28》陳文成命案、林宅血案重啟調查偵查報告(全文電子檔詳附件)。
- 337 《新聞稿98.07.09》本署偵辦大陸地區人士馬中飛觸犯不法侵入或留滯軍用處所罪嫌乙案,經檢察官認定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業已不起訴處分。
- 338 《新聞稿98.05.26》臺北憲兵隊於98年5月25日查獲大陸地區人士馬○○進入臺北市基隆路國軍人才招募中心,藉機侵入隔鄰軍用處所內拍照,涉有刑法第112條不法侵入軍用處所罪嫌,於98年5月26日移送本署偵辦。
- 339 《新聞稿98.04.30》為因應H1N1新型流感升級,可能造成防疫物資遭廠商囤積取利,哄抬物價,導致民眾恐慌之情形,本署特於98年4月30日函請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指定「打擊民生犯罪專組」檢察官,嚴密查察廠商就防疫物資有無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若情節重大,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之犯罪構成要件者,應立即積極蒐集具體事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從嚴從速偵辦。
- 340 《新聞稿98.03.13》馬總統於98年3月12日表示,政府將組專案小組重啟陳文成命案以及林宅血案的調查,讓真相呈現。本署奉法務部指示成立專案小組,旋於98年3月13日下午二時,邀集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代表舉行會議,研商成立「陳文成命案、林宅血案重啟調查專案小組」相關事宜。
- 341 《新聞稿98.02.19》98年2月19日報載雲林、彰化地區養豬場爆發感染口蹄疫疫情,為維護食品衛生安全,確保國民健康,本署即於該日通函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示各地檢署應立即與轄區動物防疫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密切聯繫,掌握轄區養豬戶豬隻口蹄疫疫情發展,如發現有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或斃死豬非法流供食用而涉犯刑責等情事,應即時蒐證,依法從嚴從速偵辦。
- 342 《新聞稿97.12.29》為維護國土,避免河川遭人為破壞而影響河道暢通及橋樑基礎,並遏止利益團體及黑道介入砂石利益,本署除重申打擊盜(濫)採砂石犯罪外,並確實督導所屬各地方法院檢署結合河川管理主管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及地方政府共同防制,採取有效、具體、震撼性之查緝河川盜(濫)採砂石犯罪之偵辦作為,以展現政府從嚴追訴之決心。
- 343 《新聞稿97.12.11》本署於97年12月8日至10日,邀集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假台北市福華國際文教會館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舉辦97年度第2次檢察長業務座談會。
- 344 《新聞稿97.09.26》有鑑於最近自中國大陸進口之三鹿奶粉及都慶公司進口之植物性蛋白,檢驗出遭到「三聚氰胺」污染,市售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中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影響國民身體健康,導致民眾恐慌,檢察機關亦陸續收到衛生機關移送之此類案件,為使偵辦標準一致,本署於97年9月26日上午邀集各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及臺灣臺北、士林、板橋、桃園、臺中、臺南、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及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代表召開會議,研商查緝「毒奶粉」案件相關事宜。
- 345 《新聞稿97.08.05》本署編印之檢察專業期刊「檢察新論」半年刊第四期,已於97年7月29日出刊。
- 346 《新聞稿97.08.01》「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卸、新任檢察長聯合交接及宣誓典禮」於97年8月1日上午10時在司法新廈五樓大禮堂舉行,由法務部王部長清峰主持監交。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林理事長永發、臺灣高等法院黃院長水通、最高法院檢察署陳檢察總長聰明等貴賓及北部地區檢察署及相關機關首長、同仁計四百餘人觀禮。在檢察長交接及宣誓後王部長期勉所有檢察長以打造廉能國家、乾淨政府為志業;並再次重申偵辦案件應兼顧程序正義以保障人權,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 347 《新聞稿97.07.30》「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卸、新任檢察長聯合交接及宣誓典禮」將於97年8月1日(星期五)上午10時假司法新廈五樓大禮堂舉行,本次是法務部王部長上任以來首次主持的檢察機關檢察長調動交接典禮,本署奉法務部指示籌備典禮相關工作,典禮儀式規劃以簡單、隆重為原則。
- 348 《新聞稿97.07.21》本署於97年7月21日指示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因卡玫基颱風帶來暴雨,致各處道路、橋樑、堤防及公共工程等受損嚴重,造成民眾生命、財產重大損失,上開工程如有偷工減料、人謀不臧而涉及刑事責任之情事,應嚴加查緝並予以追訴。
- 349 《新聞稿97.07.02》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已於97年7月1日配合智慧財產法院同步成立,首任檢察長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顏檢察長大和兼任,當日舉行簡單隆重的揭牌典禮,由顏檢察長主持,邀請司法院賴院長英照、法務部王部長清峰蒞會共同揭牌。
- 350 《新聞稿97.06.25》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即將配合智慧財產法院同步於97年7月1日成立,當日將舉行簡單隆重的揭牌典禮。
- 351 《新聞稿97.05.02》針對近年來陸續被發現各地漁民以不實漁貨交易證明向勞保局申請調高薪資,以詐領漁民老年給付弊端疑案,本署顏檢察長於97年4月28日召集全國各相關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及承辦檢察官、勞保局等相關人員,研商對於此種案件涉及刑事責任之漁民及相關漁會人員之統一偵辦標準及處理模式,會中已經就統一偵辦之原則性標準達成共識,將提供各地檢署及勞保局作為處理的依據。
- 352 《新聞稿97.01.14》本署半年期刊「檢察新論」第三期已於97年1月10日出刊,除贈送相關機關、學校、圖書館之外,自第二期起並定價對外販售,意者請洽本署總務科。
- 353 【新聞稿97.01.09】本署檢察官於去(96)年12月31日收受臺灣高等法院關於馬英九、余文被訴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之判決書,經詳閱判決理由,認原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理由矛盾以及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情事,於97年1月9日提起上訴。
- 354 《新聞稿96.12.28》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12月28日上午宣判馬英九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乙案,對此判決結果,本署予以尊重。
- 355 《新聞稿96.11.05》對於最近民生商品物價上漲,造成民眾生活恐慌,為查明有無不肖業者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居間壟斷,而造成非經濟因素之物價波動,本署於96年11月5日下午邀集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代表,以及本署「打擊民生犯罪督導小組」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召開「打擊民生犯罪督導小組」臨時會議討論,達成共識,作成五點結論。
- 356 《新聞稿96.10.16》本署於96年10月16日召開「臺灣北區檢、調、警機關及政風單位第七屆立法委員及第十二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查察賄選技巧座談會。
- 357 《新聞稿96.09.20》針對媒體本日(96.9.20.)報導前中興銀行董事長王玉雲拒不到案服刑,傳出已潛逃至中國大陸,本署檢察長至表重視,除指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立即提出調查報告外,並指派本署檢察官陳大偉調查瞭解相關人員有無疏失責任。
- 358 《新聞稿96.09.11》自由時報於本(96)年9月11日報導「檢調查入聯遊行.綠籲免緊張」,敘及檢調單位目前已在台中市、嘉義市透過民進黨基層蒐集相關資訊乙節,與事實不符,特予澄清。
- 359 《新聞稿96.07.25》針對媒體報導本署調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辦事侯寬仁檢察官遭污衊、恐嚇等事件,本署除指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處理外,並呼籲社會各界應回歸法治、理性,尊重法院審判權之行使,靜候司法判斷、認定。
- 360 《新聞稿96.07.23》本署編印「檢察新論」半年期刊第2期,已於96年7月20日出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