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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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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人會被「通緝」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0-11
  • 資料點閱次數:7784

生活與法律-什麼樣的人會被「通緝」

法律問題Q&A:

Q1:「通緝」的意思?
A:
通緝,是指對正在「逃亡」或「藏匿」之被告,法院或檢察機關以通知或公告的方法,向全國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表示,得逕對之為拘提或逮捕之強制處分,強制被告到庭接受訊問(刑事訴訟法第84條)。一旦被通緝,司法警察機關或案件利害關係人,得以使用強制力逮捕被告,解送檢察機關或法院歸案。換言之,通緝的對象僅針對刑事案件被告,包括偵查、審判或執行中之被告而言。如果是民事事件之被告,不適用通緝的規定。又如果不是被告,而是刑事訴訟程序其他關係人,如告訴人、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辯護人等等,也不適用通緝的規定。

Q2:什麼情況下會被通緝?
A:
刑事案件之被告,有接受檢察官、法官訊問之義務。依照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只要被告有「逃亡」或「藏匿」之行為,即得以通緝。換言之,被告依法應於一定時間,到檢察署、法院開庭,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無法知悉被告行蹤,法院檢察官、法官即得通緝。實務上,檢察官或法官通知開庭,會先以傳票傳喚被告到庭,被告接受開庭傳票通知,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未到庭,則命司法警察前往拘提,拘提無著,即會發布通緝。但有時候,如果已經確認被告逃亡海外或被告行蹤不明,無法寄送傳票,亦無法拘提時,則會直接發布通緝。

Q3:網路傳說通常會有2次傳喚機會,不到的話才會被拘提、通緝,是對的嗎?
A:
錯的!這是錯誤訊息。法律並沒有規定檢察官或法官,一定要傳喚2次被告都未到,才會拘提或通緝。只要依法傳喚未到,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即得拘提(刑事訴訟法第75條)。如果拘提未著,即會通緝。所以,如果被告真的有無法到庭的正當理由,應該立即陳報,不要有僥倖之心。

Q4:如何避免通緝?
A:
如果被告接獲傳票,應在指定時間,前往指定地點,接受檢察官或法官訊問,其目的在釐清案件事實真相。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前往,應檢具證明請假,始得避免遭拘提、通緝。又傳票,依戶籍地地址送達,如果未居住戶籍地,即應主動陳報得以傳喚之現居地或指定送達地址,避免無法收受傳票。如果出國在外,亦應陳報出國期間及返國時間,得以接受訊問之期日。但有故意拖延情形,則會被認為有逃亡之虞,將逕行通緝。常見者,有役男出國唸書後,未按時返國接受徵兵,意圖逃避兵役,如果傳喚未到,亦無法拘提,就會直接通緝。

Q5:如何查詢通緝的資訊?
A:
通緝,應製作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換言之,通緝屬於公開資訊,在臺灣高等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網站上(臺灣高等檢察署「通緝查詢系統」、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查捕逃犯網路公告查詢系統」),得以查詢被告通緝資訊。對於重要刑事案件被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網站上設有「重要緊急查緝專案」系統、法務部調查局在網站上設有「外逃通緝犯查詢系統」可供查詢。

Q6:檢舉通緝犯有獎金嗎?
法務部調查局、警政署對於檢舉通緝犯因而查獲者,視其犯案罪名、情節不同,核給一定獎金。相關規定及辦法視各司法警察機關頒訂之法令為準。(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調查局獎勵提供線索緝獲外逃通緝犯實施要點」、內政部警政署「通緝檢舉及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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