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回首頁

:::

認識刑法上之肇事逃逸罪,事故發生了,我可以怎麼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16
  • 資料點閱次數:10153

生活與法律-認識刑法上之肇事逃逸罪,事故發生了,我可以怎麼做?

一、案例發想:
小明駕駛汽車經過一個十字交叉路口要左轉,沒有讓直行車先行,搶先左轉,正好有阿成騎機車從對向車道要直行通過這個路口,看到小明的汽車正左轉就緊急煞車,因重心不穩自摔滑行至小明所駕駛的汽車前,造成膝蓋擦挫傷。車禍發生後,小明知道阿成滑倒受傷,沒有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沒有聯絡警察機關,也沒有留下任何聯絡方式,未得到阿成同意,見阿成將機車扶起後,就開車離開現場。
之後小明因為涉嫌過失傷害與肇事逃逸被起訴,且被判決有罪處以刑罰。

二、案例中可能構成的刑法犯罪有:
(一)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非告訴乃論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犯罪是非告訴乃論罪,而且是至少六個以上的有期徒刑,依照法律規定,如果被判決有期徒刑七個月以上,將無法易科罰金,有高度入監服刑的風險,所以民眾應該要對肇事逃逸罪有更充分的認識。
一般民眾車禍事故發生時,可能基於驚慌,可能害怕負責,可能對於自己因為事故而產生的義務欠缺認識,所以在事故發生後儘快離開現場。但是,儘快離開現場是可以的嗎?

三、立法目的:
保障事故發生後之交通公共安全、避免事端擴大,及為保護事故被害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所以要求行為人留在現場,即時對現場為必要之處理、採取救護、救援被害人行動之義務,
另外,交通事件證據消失迅速(通常交通事故現場跡證必須立刻清理)之特性,為釐清肇事責任之歸屬,確保民事求償權不致求償無門,所以立法要求肇事者有在場,對在場被害人或執法人員不隱瞞身分之義務。

四、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
(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二)發生交通事故
(三)致人傷害(重傷害)、死亡:
傷害:醫學上可以認定的傷勢都算,擦傷、挫傷、撕裂傷、骨折、臟器受損等等,無論傷勢嚴重程度、傷者意識是否清楚、能否站起來走動,只要有受傷都是算,即使小小的膝蓋擦挫傷都是肇事逃逸罪所指的傷害。
所以不是對方所受的傷害只是一點點擦傷或挫傷,就自己以為對方沒事可以離開現場。常常實務上的案例中,有些肇事者以為對方還站得起來,或是可以自行走動至路邊,或是可以將機車牽起來,或是意識清醒,就以為對方沒有受傷,而自己離開現場。還有些案例是,肇事者在現場口頭詢問對方有無大礙,對方說還好,卻沒有進一步關心、查看、詢問對方有無具體傷勢,就以為對方沒受傷或沒事,就直接離開現場。這些案例都可能涉嫌肇事逃逸罪嫌,甚至被起訴而判刑。
(四)逃逸:
什麼是逃逸?
從肇事現場離開而不管,使人無法在肇事現場經由目視掌握肇事者與車禍事故關聯性的行為,而且無法去期待肇事者留在現場做出積極的行為來減低更大傷亡的發生。
這些積極的行為可能是採取救護行為,或是聯絡救護車、警察機關,或是留下任何聯絡方式,甚至,只是在現場等待救援或警方來現場處理。

五、事故中無過失的情形:
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如果是無過失的情形,依照刑法第185條之4第2項規定,是減輕或免除其刑。也就是說,即使在車禍事故中,自己是對於事故原因是沒有過失的,但是因對方在事故中有受傷,這種情形,仍不得直接離開現場,否則仍然可能成立肇事逃逸罪,只是刑責上面可以減輕或免除全部刑責。
舉例來說,假設發想案例中小明正常時速直行開車時,被後方騎乘機車的阿成超速從後面撞上,阿成倒地受傷。這種情形,小明在車禍事故可能並沒有過失,但是小明仍有義務留在現場。

六、車禍後合適的行為:
當車禍事故發生時,最適合的行為就是下車且留在現場,現場關心對方有無受傷,在盡可能範圍內施以協助,並等待警方或救護人員到場,不宜自己逕行判斷對方有無受傷,或者自己判斷在事故中無過失或任何責任就離開現場。
(一) 下車留在在場。
(二) 在自己能力範圍內,關心、查看、詢問對方有無傷勢,初步瞭解傷勢為何。
(三) 其他視狀況的積極作為:如果需要救護與其他協助,在現場依自己的能力先行處理,並電話撥打119、110。
(四) 留下聯絡方式。

七、實務常見案例:
(這些案例最後不一定會構成犯罪,但因為沒有留在現場,可能警方至現場處理時,發現肇事者沒有留在現場而移送肇事逃逸罪嫌,甚至被檢察官起訴,某些個案也確實被法院判決有罪)
(一)雙方都是騎機車,發生車禍後,雙方都受傷,其中一方認為雙方都有錯,而且都算小傷應該可以各自處理,就自己離開現場。或者,有些肇事者認為自己受傷比對方嚴重,自己不想要求對方負責,就自己離開現場。
(二)知道對方有受傷,但只是輕微擦挫傷,就直接告訴對方要趕上班、有急事等等,未等待對方同意或是警方前來就自己離開。
(三)車禍發生後,以為自己沒過失,有些甚至指責對方行車方式,不管對方有沒有受傷就離開現場。
(四)沒發生碰撞,且認為對方是自己滑倒,與自己的駕駛行為無關,就離開現場(如同發想案例)。
(五)駕駛車輛發生些微擦撞,以為對方沒有倒地,或是以為對方沒有受傷,就認為不用留在現場而離開。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