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公布欄
- 1231 《新聞稿99.08.19.》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先生被訴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今(99)年7月27日為更一審(99年度矚上更(一)字第2號)判決,本署承辦檢察官於8月12日收受該案判決後,經詳閱判決理由,認有諸多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判決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情事,業於今(19)日依法提出上訴。(詳附件新聞稿)
- 1232 《新聞稿99.07.28.》「法務部卸、新任高階主管暨所屬機關首長聯合交接及宣誓典禮」於今(28)日上午10時在司法新廈五樓大禮堂舉行,由法務部部長曾勇夫主持監交。(詳附件新聞稿)
- 1233 《新聞稿99.06.25.》有關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0號被告陳前總統等人貪瀆等案之判決,本署承辦檢察官於今(99)年6月15日收受該案判決後,經詳閱判決理由,認有諸多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判決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情事,業於今(25)日依法提出上訴。茲簡述上訴範圍及上訴理由(詳附件)。
- 1234 《新聞稿99.06.10.》近日來發生黑道互爭地盤,公然持槍殺人,目無法紀,及疑似官員與黑道掛勾,敗壞官箴案件,已嚴重影響社會治安,造成人心惶恐,引發民怨。行政院指示法務部於今(99)年6月8日會同內政部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組成「霹靂專案」,責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指揮所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幫派犯罪及因幫派所衍生之犯罪進行強力查察、訴追。於昨(9)日業由臺灣臺北、桃園、苗栗、臺中、雲林、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調查、警察、憲兵機關進行第一波強力查察行動。(詳附件)
- 1235 《新聞稿99.06.09》本署預定於99年6月14日(星期一)假司法大廈三樓大禮堂舉辦「檢察新論雜誌學術研討會」,主題為「檢察制度的新發展─以歐陸法系為中心」,歡迎有興趣的司法同仁踴躍參加。(詳附件)
- 1236 《新聞稿99.04.29.》為有效防制職棒賭博,還給職棒運動一個乾淨的空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基於檢察一體,指揮所屬13處地方法院檢察署協同偵辦利用網路虛擬伺服器從事遠端遙控之非法運動簽賭網站,並於今(99)年4月29日同步在全國各地實施搜索可疑賭博網站處所共140餘處。(詳附件)
- 1237 《新聞稿99.04.22.》針對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前刑事小隊長林安順於民國86年間遭槍擊致死乙案,本署已依法聲請再審。(詳附件)
- 1238 《新聞稿99.04.01.》為有效防制職棒賭博,還給職棒運動一個乾淨的空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特於今(99)年3月31日召開專案會議,邀集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職棒大聯盟、兄弟象、興農牛、統一獅、LaNew熊4個球團、臺北市職業棒球員職業工會、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及本署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研商,取得共識並作成重要決議,相信經由各機關、團體的通力合作,當能有效整合檢察、司法警察機關整體力量,並建立良好的協調及溝通聯繫平臺,對於職棒賭博之不法行為,一定能夠有效地防制,藉此並能展現政府振興職棒運動之決心。
- 1239 《新聞稿99.03.29.》針對今日聯合報A10版標題為「侯寬仁懲處案,高檢署躺8年」之報導指稱:「10多年前負責偵辦太極門案的檢察官侯寬仁,8年前被監察院認為偵查濫權,移送法務部議處,臺灣高檢署日前才完成調查報告,因行政責任的10年追究時效已過,無法懲處」云云,核與事實尚有出入,本署特提出說明如下:
- 1240 《新聞稿99.02.09.》本署偵辦陳前總統水扁先生涉犯通謀開戰端及通謀喪失領域罪嫌乙案,經檢察官認定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業已不起訴處分。本案偵辦經過及不起訴處分主要理由詳如附件。
- 1241 《新聞稿99.02.01.》鑑於森林遭人為盜伐,導致涵養水源、水土保持暨對抗溫室效應之功能喪失,為維護天然資源得以永續保存,行政院吳院長於98年10月15日特別指示,針對「山老鼠」深入偏遠山區盜伐林地部分,應速擬訂相關措施加強查察取締,本署為有效整合檢察、警察及林務主管機關整體力量,建立溝通聯繫平臺,積極查緝盜伐行為,特擬具「檢察機關查緝森林盜伐執行方案」,並於99年1月29日召開專案會議研商,該方案自即日起執行。
- 1242 《新聞稿99.01.04》近來民眾因所設金融帳戶被不肖之徒作為詐欺工具而涉訟,致須分赴各地方法院檢察署重複應訊,及受電話詐騙,致財產損失,迭生困擾,針對此問題,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依法務部、最高法院檢察署指示,於98年12月29日邀集相關檢察、警察等機關討論下列事項,獲致結論,將於陳報法務部、最高法院檢察署核備後,通函各檢察、警察機關辦理。
- 1243 《新聞稿99.01.04》鑑於業者利用廣播電臺、電視頻道強力播送誇大不實廣告,濫肆銷售偽(劣、禁)藥、非法健康食品,已嚴重戕害國民身體健康,並損害消費者權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為有效統合檢察、調查、警察、衛生主管機關整體力量,積極偵辦利用前開方式行銷非法藥物、健康食品,而涉嫌觸犯刑罰之行為,擬具「檢察機關查緝利用廣播電臺、電視頻道銷售非法藥物、健康食品案件執行方案」,邀集檢察、調查、警察、衛生機關研商後,通函各相關機關執行。。
- 1244 《新聞稿98.11.09》針對98年11月8日報載業者利用有線、無線電視頻道,長期強力播放違法食品廣告節目,呼籲政府施展鐵腕,儘速啟動跨部會機制,積極作為,保護民眾不被欺騙乙節,本署特就目前偵處不法食品、藥品案件之跨部會機制提出說明。
- 1245 《新聞稿》河川疏濬攸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於「莫拉克」颱風之災後重建更形重要,有鑑於此,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合法疏濬工程均予充分保障,絕無偵辦作為致影響河川疏濬情事。
- 1246 《新聞稿98.09.10》今(10)日蘋果日報A1版引據《壹週刊》報導,指稱「高檢署曾開會研擬將建請二審合議庭讓扁需付出重金才能交保,金額至少六億元」乙節,因與事實完全不符,特予澄清,以正視聽。
- 1247 《新聞稿98.08.25》有關本(98)年8月24日「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工作整合會議中,部分與會首長就災區河川疏濬,提出希望法務部所屬檢、調機關不要因偵辦作為而影響河川疏濬乙節,本署特提出澄清。
- 1248 《新聞稿98.08.10》莫拉克颱風過後,部分地區遭受嚴重水患,道路、橋樑嚴重受損,並重創全台農林漁牧業,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損害,本署已要求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有無公共工程弊端、哄抬物價等情事,積極偵辦;此外,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檢察官應迅速前往相驗,避免讓死者家屬久候。
- 1249 《新聞稿98.07.28》陳文成命案、林宅血案重啟調查偵查報告(全文電子檔詳附件)。
- 1250 《新聞稿98.07.09》本署偵辦大陸地區人士馬中飛觸犯不法侵入或留滯軍用處所罪嫌乙案,經檢察官認定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業已不起訴處分。
- 1251 《新聞稿98.05.26》臺北憲兵隊於98年5月25日查獲大陸地區人士馬○○進入臺北市基隆路國軍人才招募中心,藉機侵入隔鄰軍用處所內拍照,涉有刑法第112條不法侵入軍用處所罪嫌,於98年5月26日移送本署偵辦。
- 1252 《新聞稿98.04.30》為因應H1N1新型流感升級,可能造成防疫物資遭廠商囤積取利,哄抬物價,導致民眾恐慌之情形,本署特於98年4月30日函請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應指定「打擊民生犯罪專組」檢察官,嚴密查察廠商就防疫物資有無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若情節重大,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之犯罪構成要件者,應立即積極蒐集具體事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從嚴從速偵辦。
- 1253 《新聞稿98.03.13》馬總統於98年3月12日表示,政府將組專案小組重啟陳文成命案以及林宅血案的調查,讓真相呈現。本署奉法務部指示成立專案小組,旋於98年3月13日下午二時,邀集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代表舉行會議,研商成立「陳文成命案、林宅血案重啟調查專案小組」相關事宜。
- 1254 《新聞稿98.02.19》98年2月19日報載雲林、彰化地區養豬場爆發感染口蹄疫疫情,為維護食品衛生安全,確保國民健康,本署即於該日通函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示各地檢署應立即與轄區動物防疫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密切聯繫,掌握轄區養豬戶豬隻口蹄疫疫情發展,如發現有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案件,或斃死豬非法流供食用而涉犯刑責等情事,應即時蒐證,依法從嚴從速偵辦。
- 1255 《新聞稿97.12.29》為維護國土,避免河川遭人為破壞而影響河道暢通及橋樑基礎,並遏止利益團體及黑道介入砂石利益,本署除重申打擊盜(濫)採砂石犯罪外,並確實督導所屬各地方法院檢署結合河川管理主管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及地方政府共同防制,採取有效、具體、震撼性之查緝河川盜(濫)採砂石犯罪之偵辦作為,以展現政府從嚴追訴之決心。
- 1256 《新聞稿97.12.11》本署於97年12月8日至10日,邀集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假台北市福華國際文教會館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舉辦97年度第2次檢察長業務座談會。
- 1257 《新聞稿97.09.26》有鑑於最近自中國大陸進口之三鹿奶粉及都慶公司進口之植物性蛋白,檢驗出遭到「三聚氰胺」污染,市售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中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影響國民身體健康,導致民眾恐慌,檢察機關亦陸續收到衛生機關移送之此類案件,為使偵辦標準一致,本署於97年9月26日上午邀集各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及臺灣臺北、士林、板橋、桃園、臺中、臺南、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及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代表召開會議,研商查緝「毒奶粉」案件相關事宜。
- 1258 《新聞稿97.08.05》本署編印之檢察專業期刊「檢察新論」半年刊第四期,已於97年7月29日出刊。
- 1259 《新聞稿97.08.01》「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卸、新任檢察長聯合交接及宣誓典禮」於97年8月1日上午10時在司法新廈五樓大禮堂舉行,由法務部王部長清峰主持監交。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林理事長永發、臺灣高等法院黃院長水通、最高法院檢察署陳檢察總長聰明等貴賓及北部地區檢察署及相關機關首長、同仁計四百餘人觀禮。在檢察長交接及宣誓後王部長期勉所有檢察長以打造廉能國家、乾淨政府為志業;並再次重申偵辦案件應兼顧程序正義以保障人權,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 1260 《新聞稿97.07.30》「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卸、新任檢察長聯合交接及宣誓典禮」將於97年8月1日(星期五)上午10時假司法新廈五樓大禮堂舉行,本次是法務部王部長上任以來首次主持的檢察機關檢察長調動交接典禮,本署奉法務部指示籌備典禮相關工作,典禮儀式規劃以簡單、隆重為原則。